榆林学院

搜索

关于印发《榆林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 办法(修订)》《榆林学院学生出国(境) 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榆林学院校办发〔2019〕42号】

日期:2019年12月13日 16:53 作者: 来源:国际交流处 编辑:信息公开12 审核: 阅读次数: 背景颜色:

附件2

榆林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院校联合培养学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赴境外实习及志愿服务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派往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国(境)外院校(或研究机构)参加学习交流的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三条 我校组织开展的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主要包括:学位项目、交换生项目、短期交流项目和汉语教师志愿者项目。

1.学位项目: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进行为期一年(及以上)学习,并获取本校和国(境)外合作院校学位(学历)的项目。一般安排第三或第四学年。

2.交换生项目: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进行一个学期或两个学期以内的课程(根据培养方案选择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课程,修读相应学分)学习,回校后可申请学分转换。一般安排在第四至第七学期。

3.短期交流项目:学生赴国(境)外进行一个学期以下课程学习、实习(带薪实习、课题实习等)、夏(冬)令营、竞赛、国(境)外学术会议、游学、语言提升类项目等。一般在寒暑假中进行。

4.汉语教师志愿者项目:学生赴国外孔子课堂(孔子学院)从事汉语教学工作的项目,从教期限一般为一年。一般是在应届毕业生中选择,毕业后派出。若学生是在毕业前派出,依据国家或学校有关政策办理好休学或延期毕业手续。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国际交流和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领导工作,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评估。

第五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财务处、各学院等共同负责交流生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1.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全校国(境)外项目的拓展与管理;组织开展各类项目的宣传、招生;负责指导和协助项目学生办理出国(境)学习的相关手续,对学生进行出国(境)的行前教育及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的联络和监管,开展各类学生出国(境)情况统计等。

2.教务处、研究生处分别负责本科、硕士学生派出前资格审查、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学分转换的认定和学籍管理。

3.学生处负责学生派出前资格审查(政审)工作,校级层面学生出国(境)的经费资助管理。。

4.财务处负责学生赴外学习期间的学费及资助经费划拨及财务管理。

5.各学院负责对学生申请出国(境)事宜进行初审,制定相关专业课程对接标准,审核所对接的课程,审核学生的学业成绩、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精神状态等方面,并将审核结果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负责办理获批者的院内请假、审批和返校报到等相关手续,审核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学分转换,负责本学院派出学生的在外联络,学习管理及安全提醒。(各学院负责落实项目的宣传,学生选拔推荐、对接课程审核等工作,并及时上报选拔结果和推荐材料。)

6.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财务处和各学院负责对相关交流项目的信息和数据做好梳理和统计,并及时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港澳台办公室。最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港澳台办公室报学校会议研究,研究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选派办法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条件

1.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道德优良,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现象;

2.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外语水平较高,符合具体项目入学要求;

3.身心健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自理能力和应变能力;

4.具有较好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

5.视不同项目类别,符合具体项目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选派程序

1.信息发布。每年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全校公布各类项目的交流计划及选派名额;各学院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2.选拔推荐。各学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个人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择优选派的方式进行。根据交流项目的性质和目的,审查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榆林学院出国(境)交流学习个人申请书》(附件1),由学院推荐合适人选并填写《榆林学院出国(境)交流学习报名汇总表》(附件2)上报国际处。推荐工作完成后,学生需填写《榆林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参加交流项目审批表》(附件3),各单位完成审批后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3.人员确定各学院推荐的人选,经学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拟派出人员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即向国(境)外合作院校或相关教育机构推荐候选人,征得同意后,按照相关程序正式派遣。派出前依据有关规定学生自行购买国(境)保险。

第五章 在外管理

第八条 派出前,学生及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与学校签订《榆林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书》(附件4)、《榆林学院学生出国(境)家长知情同意书》(附件5),明确学校、学生及学生家长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派出学生到达驻地后,应于一周内将本人在国(境)外的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所在学院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十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相关学院需指派教师(本科生为班主任或辅导员,研究生为导师)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指导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及时协助他们解决所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努力学习,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就读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所在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学生结束在国(境)外的学习后应如期返校,及时向所在学院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到;同时与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等部门联系完成恢复学籍、学分认定等工作;所在学院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等,安排学生向本学院师生汇报在外学习的见闻体会,以扩大交流项目的影响。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外期间的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应在获得录取通知书和签证(签注)后,及时办理我校学籍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第三方学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或申请延长留学期限,须及时填写《榆林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延期返校申请表》(附件6),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委托专人到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归且未办理相关手续者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结束合作院校的学习后,务必于15天内返校,修读后续课程,并按学校规定完成学业,违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参加学位项目、交换生项目的学生,出国(境)前应充分了解合作院校的专业及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确定在合作院校所修专业应与其在我校所修专业相符或相近,如因专业设置差异等原因无法对应,原则上取消外出交流学习计划。

第十七条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学习交流时的选课程序及返校后对所修课程、所获学分的认定和转换程序参照《榆林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课程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院发201217号)执行。

第十八条 参加学位项目的学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合作院校完成学习任务,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后办理返校继续学习手续。返校后完成我校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可获我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毕业与学位授予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参加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不能正常参加我校组织的考试,需提前办理缓考手续。学生返校后,参加全校统一组织的补考,不再组织单独考试。

第二十条 参加学位项目、交换生项目均需要做好本校相关专业与国(境)外教育机构相应学期或学年课程、学分对接转换工作,并填写《榆林学院学生国(境)外学习课程认定与成绩(学分)转换登记表》(附件7),经各二级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交流学习。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激励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享受更加优质的教育资源,学校每年设立专项经费资助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对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类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的全日制在校优秀学生给予一定的资助,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划定资助人数和额度,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凡参加学位项目的学生,学校将收取其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缴纳我校每学年的学费,国(境)外高校学习的学费、食宿费等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三条 参加交换生项目的学生,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学费、食宿费、交通费等由学生自理,并按时向缴纳学校的学费。

第二十四条 参加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食宿费、交通费、签证费等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五条 参加汉语教师志愿者项目的学生,如属国家公派,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将保留其学籍,全额减免在国外执教期间应缴纳我校的学费,应届毕业生将保留学籍档案;如属交流机构派遣,学校将保留其学籍,全额减免在国外执教期间应缴纳我校的学费,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过程中,申办护照、签证、购买机票、签证服务等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上一条关于印发《榆林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经费划拨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俄波因公出访任务行前公示表

微博矩阵

微信矩阵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