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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榆林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 办法(修订)》《榆林学院学生出国(境) 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榆林学院校办发〔2019〕42号】

日期:2019年12月13日 16:53 作者: 来源:国际交流处 编辑:信息公开12 阅读次数: 背景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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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管理办法(修订)


按照国家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国际化教育的发展,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含联合培养项目)的管理,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陕西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与英国胡弗汉顿大学共同举办的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本科教育项目运行四年多来的实际,特对《榆林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1610号)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目标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我校教育改革,努力培养适应榆林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国际化创新型人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经教育部批准,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为目的,学校与国外或港澳台教育机构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四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应着眼我校学科与硕士点、一流专业建设需要,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先进且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和教材,满足榆林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第五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符合我校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质量,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六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不得进行宗教教育,不得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国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七条 凡有意举办合作项目的学院,须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并附国(境)外合作方的有关资料(如合作项目协议草案、项目实施方案、外方机构简介及项目可行性论证材料等)。国际处负责协助学院与国外教育机构沟通洽谈并建立合作关系,达成初步意向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八条 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国际处牵头,与教务处、学院、人事处、学生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集体研究,确定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等具体合作内容及条件保障工作。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请学校会议研究(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决定是否立项。立项后,应由校领导、国际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等组成项目工作小组,与外国教育机构进行正式谈判,并签订两校友好合作备忘录和执行协议。备忘录及协议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收缴及使用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条 合作项目的有关协议或合同等文本须交学校法律顾问审阅,然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合作项目的协议或合同等文本须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领导签署。未经法人代表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代表学校签署任何形式的合作文本。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国际处会同学院组织申报材料,国际处负责向陕西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逐级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 获教育部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国际处协助学院、研究生处以及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学生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四条 在取得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证书并得到相关教育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办学许可前,任何部门不得以合作办学的名义招生。

第三章 管理与实施

第十五条 依据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实施三级管理,即有中外双方共同组成的联合管理委员会为第一级管理机构,榆林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为第二级管理机构,承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院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为第三级管理机构。

1.中外双方共同组成的联合管理委员会

1)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般由七名成员组成,其中四名来自榆林学院,三名来自国(境)外教育机构。主任由榆林学院院长担任,合作双方各提名一位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其他为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

2)工作职责

a.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年会,协商确定会议地点。

b.研究解决合作办学有关事项。

c.会前双方委托外事部门通过电话会议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就有关事项进行有效沟通。

d. 双方各自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2. 榆林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构成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外事工作、教学工作的副校长

成 员:国际处、学院、研究生处、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学生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

2)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a.负责领导和监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b.协调解决中外合作办学中遇到的问题。

c.定期向学校报告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情况。

d.审议中外合作办学有关材料。

e.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延期或终止向学校提出建议。

3)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际处。办公室主任由国际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国际处、学院、研究生处、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学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人员组成。工作职责是制定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规划,研讨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协调解决中外合作办学有关事项,起草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报告材料等。

3.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公室

1)项目管理办公室构成

主任:学院院长

成员:党总支负责人、教学副院长、科研副院长、项目办秘书、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

2)工作职责

a.全面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

b.统筹安排项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经费管理和实验室建设等工作。

c.编制项目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d.开展项目教师的引进、选拔和考核工作。

e.协助开展项目教师的聘任、奖惩和外出进修的认定。

f.做好项目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g.做好项目办学年度评估或和评估工作。

h.做好项目办学数据采集和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榆林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依托专业由学院负责具体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1.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公室,设秘书1-2名,并认真履行其职责。

2.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日常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 教学管理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分别接受教务处、学生处的统一管理。

3.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执行好报批后的人才培养方案。

4.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做好中方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教材征订、教学实施等工作,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

5.做好项目学生招生宣传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做好外籍教师的教学安排与管理工作。

7.组织选派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出国交流。

8.做好项目学生党建和学生社团工作。

9.组织学生期末考试、成绩登录、备案、教学评估等其他教学工作。

10.组织学生进行实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活动。

11.向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办公室、教务处提交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办学报告(依教育部要求)。

12.开展好项目合格评估自评工作。

13.按时提交项目延期办学报告和项目延期可行性论证报告。

14.做好合作项目学生在教育部相关系统的信息上报和注册、国外学籍的注册与管理以及中外学籍的衔接等工作。

15.做好办学项目教学和学生管理过程档案建设工作和档案材料移交工作。

第十七条 国际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核、报批、监管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制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展规划,确定中外合作办学的内容、方式和规模。

2.牵头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洽谈、论证、审核、报批、备案等工作。

3.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运行实施进行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重点做好与国外合作机构和校外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衔接、沟通和交流工作。

4.组织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每年31日前接收校内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办学报告,并报上级审批机关;跟踪了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国外的教学活动,并协调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评估。

5.配合人事处及办学单位的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手续办理与生活管理。

6.组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师出国培训交流并协助办理出国手续。

7.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交流等其他与该项目有关的涉外事宣。

8.负责审定学院年度办学报告和教学质量监测数据(重点是业务性审核)。

学院和学科点分别协助国际处做好上述工作。

第十八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业务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本科和研究生层次项目招生计划的制定、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学生学籍管理及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审核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

2.确定项目招生计划并指导办学单位开展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3.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并实施有效监控。

4.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交流的课程和学分认定工作。

5.定期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6.审定项目申报或延期可行性论证材料和办学报告或评估报告。

7.负责审定学院年度办学报告和教学质量监测数据(重点是政策性审核)。

8.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院和学科点分别协助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做好上述工作。具体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分别制定。

第十九条 科研处是项目办学开展科研合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指导项目办学开展科研平台建设、科研项目申报、科研团队建设以及产教合作等工作,不断促进项目办学科研水平。

第二十条 人事处是项目办学人才队伍建设保障部门。职责主要有:

1.负责项目国内外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2.负责项目师资培养培训工作。

3. 做好项目师资的评聘与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是项目学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管理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指导开展好项目学生党建工作工作,做好项目学生资助与奖励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可外请教师举办雅思培训班和英语提高班,以提高学生的雅思成绩和英语水平。外请教师由学院、国际处和人事处共同确定,其酬薪标准按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或由人事处负责按不低于学校外聘教师的课时标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为了激励合作项目学生积极参加英语学习和雅思培训,顺利达到外方合作学校规定的英语入学条件,学院将根据资金情况,给予雅思总成绩达到6.0分、各单项成绩不低于5.5分的学生每生1,0003,000元的现金奖励。

第四章 资产及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项目办学条件保障部门。负责项目教学所需场地配备和设施设备配置及维修,负责项目学生公寓物品配备等条件保障工作落实。特别强调由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经费购置的资产,要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分科目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学校按照合作办学专业分科目预算和核算,并按会计年度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财务监督及管理部门。负责收费标准制定并到政府物价部门进行收费审批或备案;负责编制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负责兑付外方费用的审核审批和付款工作;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单列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使用外汇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兑换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为推动和鼓励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效持续发展,每年划拨给项目所在学院作为合作办学项目建设基金,用于项目管理、专业建设、师资国内外培训、学生管理、学生语言培训和课外教学活动、教学环境和设备的改善及图书资料购置、项目拓展、国内外差旅、外方来访的接待、课时补贴、项目的评估考核等。

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中载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

第三十条 审计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开展财务审计的部门。依法对财务处出具的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报告建议由第三方机构出具,重点关注收费管理、资金使用、会计记录等实际财务状况。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签署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须学校法定代表人行使签字权。

第三十二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与国()外教育机构、国()内外中介机构对外签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并进行招生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收学生将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经国务院学位主管部门及陕西省教育厅批准,颁发我校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或外方学历、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布招生简章须经学校审核,由国际处报备,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不负责任的许诺,更不得做带有欺骗性或诱惑性的失实宣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方面,参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教育厅中外合作办学有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若成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原《榆林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161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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