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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我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0年04月16日 09:29 作者: 来源: 编辑: 阅读次数: 背景颜色:

各有关单位:

   根据《转发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首次实施工作通知》(陕教人办〔2010〕7号)精神,我校将进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首次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申报条件

   我校具有教授职务的全职在校正式工作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申报条件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陕人社发〔2009〕218号)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执行,具体详见附件一。

   二、申报原则及程序

   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我校教授二级岗位的申报推荐工作按照人事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岗位设置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和上级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设置进行。

   我校教授二级岗位申报推荐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4月15日,召开校教授二级岗位申报工作布置会,并向校内各相关单位发布通知,由各相关部门通知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教授填表申报。

   (二)4月17日前,拟申报教授二级岗位人员将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学院,各学院对申报人员的论文、获奖、荣誉称号、国内外学术任职等材料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与书面推荐意见一并报人事处师资科。

   (三)4月18-19日,人事处将申报材料与资格审查意见提交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四)4月20日前,召开校教授二级岗位推荐评审会,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后向省教育厅上报有关材料。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首次实施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39号)相关要求,申报人员应按以下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相关文件及表格可在校人事处网页下载):

   (一)《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表》(一式三份,论文情况填至“承担项目情况栏”),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任现职批文或职称证书、各种获奖和荣誉证书、论文和著作、国内外学术任职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证件、证书原件审查后退还,复印件需附目录并装订)。

   (二)反映申报人员重要业绩的简要材料(1000字以内)。

   (三)《榆林学院申报教授二级岗位人员符合申报条件情况简表》一份(需加盖所在学院公章)。

   (四)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论著须已公开发表,提供的论文、著作、科研成果须是本人任教授期间发表、出版或承担。


人事处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一:

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申报条件

一、直接竞聘条件

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直接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一)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二)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

   (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四)国家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五)特聘教授;

   (六)国务院批准的博士生导师;

   (七)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八)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九)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一)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二)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三)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直接输送到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后一年内获得奥运会冠军或获得奥运会集体项目前三名。

   (十四)以第一作者在Nature、Science杂志发表学术论文。

二、申报竞聘条件

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5年,且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或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0年,且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二者;或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且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三者,可以申报竞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一)国家“973”计划项目负责人;

(二)国家“863”计划重大专项负责人;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项目负责人;

(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

(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

(六)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

(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学术带头人;

(八)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

(九)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主任;

(十一)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十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十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十四)“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十五)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十六)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十七)主持承担过2项国家级及2项省(部)级科研或工程技术推广项目,或主持承担过1项国家级及4项省(部)级科研或工程技术推广项目,并经省(部)级以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十八)主持培育成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1个以上,并在全国大面积推广应用;或主持培育成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5个以上,并在全省大面积推广应用;

(十九)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四)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二十)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二十一)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二十二)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二十三)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二十四)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二十五)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二十六)获得国家有关部委(局)颁发的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二十七)获得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全省性文艺新闻出版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二十八)获得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颁发的全国性文学、戏剧、美术、摄影、音乐、舞蹈、书法、曲艺、杂技、民间文艺、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类奖一等奖2项以上(个人排名第一);

(二十九)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或国家星火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三十)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三十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二);

(三十二)直接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直接输送到国家队或国家集训队后四年内获得奥运会冠军或获得奥运会集体项目前三名。

(三十三)以第一作者在SCI一区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SSCI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累计3篇以上;

(三十四)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特殊人才。

附件二: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教人〔2009〕30号

各省属高等学校:

为深化省属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省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省属高等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陕办发〔2007〕18号)精神,结合省属高等学校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全文公开)

                         

                           

                         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

                          教授三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省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省属高等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国家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精神,结合《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陕教人〔2007〕12号)和我省省属高等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高等学校及其聘用在教授岗位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省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聘教授三级岗位。

省属高等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是省教育厅统一管理的最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各高等学校必须综合考虑学校近期和远期发展目标、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因素,严格控制教授三级岗位聘用数量,使高层次人才资源配置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探索建立适合我省省属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四条  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拟聘人选从本单位教授四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五条  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的申报,严格控制在核准的专业技术三级岗位限额内。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的原则,坚持面向一线、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六条  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工作标准和具体任职条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省属高等学校申报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除具备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和《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陕教人〔2007〕12号)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聘用在教授岗位,全职在校工作,聘用在现岗位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且在聘期内每年至少独立为本(专)科生开设1门(2个学分)课程。

第八条  聘用在教授岗位,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直接竞聘教授三级岗位:

(一)聘用在教授岗位满9年,具备教授二级岗位申报竞聘条件中指标性条件之一者;

(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学科评议组成员,或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

(四)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或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入选者;

(五)国家级精品课程主持人,或国家级教学团队带头人;

(六)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优秀教师;

(七)获得陕西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

(八)陕西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第九条  聘用在教授岗位满6年,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二项;或聘用在教授岗位满3年,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三项,可申报竞聘教授三级岗位:

(一)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二)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三)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四)获得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五)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六)获国家级综合美术作品银奖,或国家级音乐比赛(金钟奖、文华奖、飞天奖)二等奖第1名,或国家级舞蹈比赛(荷花奖、文华奖、群星奖)二等奖第1名;

(七)在SCI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在SSCI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累计2篇(次);

(八)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获得者第一指导教师,或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

(九)陕西省教学名师;

(十)省(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主编第1人;

(十一)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入选者;

(十二)陕西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十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

(十四)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负责人;

(十五)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两项;

第十条  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次奖项的,按所获得最高层次奖项计算,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是基本条件,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原则,自行制定本校教授三级岗位具体条件,报省教育厅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教授三级岗位的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定期申报、集中审核的办法,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并填写《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申报表》(附表);

(二)各高等学校组织资格审查、评议、公示,产生拟聘人选,并上报省教育厅;

(三)省教育厅岗位设置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评议、审核,并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四)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对学校学科建设及科研做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人才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具备教授三级岗位申报竞聘条件的,可由校长提名、学校岗位设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岗位设置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评议、审核。其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  教授三级岗位申报材料包括:

(一)公函;

(二)《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三级岗位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四章  聘用和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教授三级岗位人选经核准后,按照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学校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聘用合同相关内容,聘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教授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考核。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及工作标准,全面考核教授三级岗位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聘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七条  教授三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强化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其诫勉谈话,可给一年的改进期,期满经考核仍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经省教育厅审核、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予以低聘;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经省教育厅审核、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予以低聘。

聘期考核定为合格等次的,经省教育厅审核、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予以续聘;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经省教育厅审核、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予以低聘或解聘。

第十八条  教授三级岗位的考核工作,由各高等学校自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属高等学校教授二级岗位拟聘人选,从教授三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二十条  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教授三级岗位的申报工作,精心组织,稳慎实施,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严格追究相应责任。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五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育  高等学校  岗位  管理办法  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12月24日印发

                            打印人:刘利平      校对人:孙凯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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