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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日期:2020年10月30日 17:11 作者: 来源: 编辑:信息公开5 阅读次数: 背景颜色:

榆林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1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备案,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两至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成员包括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教学和科研人员。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和科研人员,主要从学校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或相当职务)人员中遴选,首先由学校各院系提名,教务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省政府学位办批准。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院系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各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设正、副主席各一人。各分会主席应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分会其他成员从该院系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或相当职务)人员中遴选,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查和批准学校各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通过的申请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名单。

2.做出撤消或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听取和审查学校各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工作汇报。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5.修改《榆林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6.审定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成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分会的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六月底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如有特殊事项,主席有权做出决定,交由学位办公室处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形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会召开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各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本细则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和程序,严格审核所属专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的资格和条件,拟定应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对应授予学位者上报有关材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审批。

2.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3.负责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4.协助校学位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1.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2.负责审核学校各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推荐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资格和条件,将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负责向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4.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情况。

5.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协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会之间的工作。

第三章  授予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学生补考课程门数超过总课程门数一半者。

2. 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1.5以上者。

3.在校期间受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4. 考试作弊者。

5. 留级的学生。  

第九条 特殊条件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学生在校期间仅有第八条情形之一,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会签注意见,附有关证件、材料,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可授予学士学位。   

1.    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或省级及以上公务员,并取得由相关单位或主管部门签发的录取或录用通知书者。

2.    在学校组织或代表学校参加省级或以上各类学科竞赛、课外科技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省大运会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励。

3.    作为第一申请人获得国家授权专利或在学校确认的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2篇学术论文。

4.    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

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时间为毕业年度的 6月 20日超过规定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离校前有违反纪律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可以撤消其学士学位资格。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毕业生本人申请。在本科生入学时即应进行学位教育,树立其争取优良成绩、积极创造条件达到学士学位水平的思想和意识。符合条件者,毕业前二个月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式申请,申请书交学校各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

第十三条  学校各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推荐。学校各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根据本细则,填报推荐名册,并向学校学位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1.教学质量情况考核综述;

2.德、智、体综合评定情况;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分析一览表。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对被推荐者逐一审核,经确认可以受理后,汇总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可由主席召开专题会议审核,也可由主席逐一审定,其后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办。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违反学位条例时,应予复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如果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诉:

1、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

2、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审查,根据情况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

3、校学位办公室根据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意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2015年入学本科生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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