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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细则

日期:2020年10月30日 16:54 作者: 来源: 编辑:信息公开3 阅读次数: 背景颜色: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校学术道德建设,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文件)及《陕西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细则》(陕教技〔2012〕13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学院所有教职工、学生以及以榆林学院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榆林学院特聘教授、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榆林学院的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研究中,应对相关学术史和学术背景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学术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研究成果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学术会议、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三)学术成果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署名人要对学术成果负完全责任。

(四)承担科学研究项目,应遵守签订协议或任务合同。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一丝不苟的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及结果承担责任。

(五)在对他人或自己的作品进行评价、介绍时,应以学术价值、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六)学术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标注或致谢应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学术研究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四条下列情况属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二)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将合作研究成果以个人署名发表;

(三)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证书,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伪造或者篡改试验数据、结果、图表、文献或统计资料,捏造事实;

(五)由他人代写或者代替他人撰写学术(学位)论文及其他学术成果;

(六)伪造注释或参考文献;

(七)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八)未经他人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署名;

(九)其他违背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五条我校成立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结果的公布等。

第六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一)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以书面方式提出,应写明被举报人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事实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原则上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接到举报后,在10个法定工作日内,由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会同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调查组,按有关程序,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提出立案意见。

(三)举报立案后,由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将专家调查组给出的调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报当事人,如当事人对调查结论存有异议,可在接到调查结论后的10日内向我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异议申诉。

(四)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会同校监察处对申诉材料进行复审,审核中如证据不足,维持原调查意见;如证据确凿,将组织不少于5人的调查组进行复查,通过论证会给出结论,复查结论将以书面形式通报当事人。

(五)当事人如对我校复查结论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结论后30日内向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提出异议申诉。

(六)学校监察处根据院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的审议结论、处理意见和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通报全院并在学校网站进行公示。是党员、团员、领导干部的,同时报送学校纪委按相关组织程序和规定处理。有关材料和调查结果将存档备查,并报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对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的相应处理:

(一)凡轻微且非故意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将给予批评、谴责或警告、训诫。

(二)凡故意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由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提请学校予以相应的处分,给予解聘或开除等处理。

(三)当事人因其不合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而获致的一切不当利益将由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提请学校或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撤销。

(四)对侵犯他人或单位权益者,学校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将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书面道歉。

(五)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处理,学校将取消其由此获得的一切奖励和资格。

第八条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当事人和举报人。在未做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九条鉴于科学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非恶意的错误和对数据、方法、概念的误解或误用,不应列入学术道德问题范畴。任何人不得在学术道德问题上对他人恶意诬告,中伤诽谤。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认定举报属于此类情形的,应要求有关部门、院系对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散布不实指控的,视其情节轻重,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具体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细则由榆林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榆林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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