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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08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的通知

日期:2008年12月25日 09:58 作者: 来源: 编辑: 阅读次数: 背景颜色:

党委各部门、各总支,行政各处室、各院系:

根据院党委《榆林学院2008年宣传思想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点》,现就评选2008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十七大报告和十七届三中全会文件,深刻领会贯彻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理解和领会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性,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积极参加庆祝改革开放30周年活动。

2、工作踏实认真,爱岗敬业,精通业务,吃苦耐劳,具有创新精神。

3、爱国守法,勤政廉洁,团结同志,乐于助人,办事公道,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4、积极参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积极参加校庆各项活动,积极参加和谐校园建设,心系地震灾区,关注支持北京奥运会,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突出,事迹先进。

二、评选名额分配

院机关各部门共评选8-9名,其中,15人以上的部门可推荐一名实名额,15人以下的部门可推荐一名虚名额,对所推荐的虚名额,实行联评。各院系党总支、图书馆、后勤总支各评选1-2名(其中30人以上的单位可评选2名),具体推荐名额见附表。

三、评选审定程序

1、采取自下而上的评选推荐和审定程序。各院系、图书馆、后勤公司以总支为单位进行评选推荐。机关各部门以部门进行初评,由宣传部召集机关有关部门进行联评。

2、各总支将推荐出的先进个人名单及事迹材料报宣传部,宣传部审查后提交院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并报经党委审定。

四、表彰与奖励

1、对受表彰的先进个人授予“榆林学院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称号。

2、对受表彰的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3、对受表彰的先进个人在宣传栏内进行形象与事迹宣传。

五、评选上报时间

各部门、各院系应于12月31日前将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推荐表(一式两份)及事迹材料报送宣传部,过期按自行放弃对待。

六、要求各总支、各部门、各院系高度重视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在评选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发扬民主,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注意典型性和代表性,切实作好本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评选工作。


 

中共榆林学院委员会    

200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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