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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通知】关于印发《榆林学院校园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年12月23日 16:36 作者: 来源: 编辑: 阅读次数: 背景颜色:

(试行)

各院系、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新媒体建设与管理,更好发挥新媒体在信息交流、对外宣传、服务师生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榆林学院校园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党委宣传部   

2014年12月23日  

 

榆林学院校园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管理机制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新媒体平台,是指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学生社团、学生组织以“榆林学院”、“榆院”或以榆林学院校徽标识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其平台运行的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平台、QQ群和APP移动客户端。

第二条 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和“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原则。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

第三条 校园新媒体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学校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榆林大学QQ群、APP移动客户端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建设管理。各院系、各部门和学生社团、学生组织因工作需要建立的官方微博、微信和QQ群为二级平台,由建立部门负责管理。各院系党总支书记和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鼓励广大师生通过新媒体宣传学校各项工作,借助新媒体提高学校知名度和美誉度。我校教职工和学生建立个人新媒体账号,不得以“榆林学院***”、“榆院***”等学校名义账号运营,且本人对所发信息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条 对一级、二级校园新媒体平台实行备案和年审制。新媒体平台开通或变更账号、名称等信息时,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党委宣传部备案。备案时须填写提交《榆林学院新媒体账号备案表》,单位主要负责人需签字并加盖公章,管理员须加入新媒体管理员QQ群,群号为203048334。每年12月,各一级、二级校园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年审材料。未提交年审材料或审查不合格的,该平台不得继续运行。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六条 新媒体各平台是校园媒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方针,积极利用新媒体开展工作。

第七条 新媒体各平台应有明确的定位和发展方向,注重个性发展,避免重复建设。

微博应侧重资讯传播、沟通服务、舆情反馈,一般不用于学校管理业务。

微信公众账号,应侧重校园资讯传播,除学校官方账号外,微信公众账号原则上应设为“订阅号”,一般不得用于学校管理业务。

QQ群应侧重资讯交流、管理服务,不得用于发布商业广告、个人信息交流。

APP移动客户端应侧重资讯交流、管理服务功能,学校网络中心负责官方APP及部分业务APP的统一开发。

第八条 新媒体各平台要建立运营和维护团队,做到内容丰富,更新及时。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九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危机应对时,新媒体平台应按照学校要求,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不健康等违规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纠错机制。新媒体各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快速处置,及时屏蔽或删除国家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保密管理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开通的新媒体平台,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服务器必须设置在校内,未经允许不能调用学校数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

附件:榆林学院新媒体账号备案登记表

 

附件【榆林学院校园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OK.doc】已下载

附件【榆林学院校园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及账号备案表.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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